一、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五)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
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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