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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考生须知(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11-02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2、笔迹前后不一的; 
    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二、参考证件 
    考生参考时应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与居民身份证,其他身份证件则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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