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2012年,有网友发微博称,中国式过马路,凑一撮就走,和红绿灯无关,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进行调侃,引发网友普遍共鸣,成为热议话题。以下文字是某博客对“中国式过马路”的议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我国,这种规则意识很早就有。但规则存在,并不一定得到广泛认可。大多数人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去对待规则,而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遵守规则,把遵守规则内化为人格一部分。对我利大于弊的,便去遵守和利用规则;反之,就无视规则。“灵活变通”被赞扬,尽管这种变通,有时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而只要在当时得到好处,就大行其道。在许多人心里,不但不以遵守规则为荣,反以践踏规则为荣。红灯来了,大咧咧闯过去,习以为常。而闯红灯被监控纪录,最后疏通关系,不受处罚,那更是沾沾自喜。践踏规则而逍遥法外,感觉是一种让别人羡慕嫉妒恨的特权享受。享受特权,不独是特权者的习惯,也成为无权者的奢望。
交通规则,是现代人们最常见的公共规则。为什么中国人习惯去破坏,并且喜欢“凑够一撮人”结伴破坏呢?不单单是交通规则,其他公共规则为什么也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呢?
在许多中国人潜意识里,破坏规则,不是破坏“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契约”,而是挑战了规则的制定者。闯红灯,绝不会意识到破坏了基于平等契约精神的公共秩序,而是庆幸自己没被规则制定者逮着,怡然自得于一种违规快感。人们破坏规则的违规快感,似乎被赋予了精神独立和彰显个性的魔力,自觉不自觉地与挑战制度、追求自由变得相关,从而自我消解了破坏规则所产生的心理窘迫和道德耻感。
而喜欢“凑够一撮人”结伴破坏规则,一是“浑水摸鱼”的从众心理,二是“法不责众”的人治文化。显然,那些破坏规则者,都明知其行为不光彩,并且要被追究责任,只是在集体行为的迷彩服和法不责众的防弹衣下,放纵自我。当下发生的许多群体事件,一方面是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事端,另一方面源自“凑够一撮人”的民众反规则习惯。“凑够一撮人”的诉求,有合法合理的,也难免有漫天要价、私利膨胀而漠视公共利益的。不久前全国保钓反日游行中,那些趁机打砸抢的暴行者,更是反面典型。
在中国马路闯红灯,有时候是不闯灯根本过不去马路,信号灯时间太短,转弯的车辆太多,而且根本不让行人。在指责行人违章过马路的同时,还应看到在不少地方的城市规划中存在着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倾向,助长了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什么横跨道路栅栏的危险行为屡禁不绝?这与天桥、地下通道、斑马线的设置不合理有极大关系。行人乱穿马路是造成交通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却很少有人反思城市交通设施是否周到方便。国外城市交通研究表明,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是150米,否则就超出了人的忍耐极限,可能造成行人乱穿马路。但是,中国城市规划者闭门造车,常让行人兜大圈。
行人过马路确实算不得什么大事,但它体现了城市对行人交通权利的关怀程度。道路设施应以人为本,只有保障人的通行便利,才能逐步培养公民良好的交通法规意识。知名时评家T说:“良好的规则和规则意识的建立,必须源于公民平等自由的参与,而不是强者的逻辑,弱者的服从”。而以人为本的善政,无疑是公民自觉参与的发动机。
2.爱因斯坦说,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如此看来,微博上扑面而来的质疑之风,有时候可能比最终问题如何解决更重要,或者至少二者同等重要。
有趣的是,很多时候,微博上的质疑声只是缘于生活中不经意的一瞥。2011年6月26日,作家Z随便往楼下的大望桥看了一下,因此就有了一个新发现:“桥上原本标示此处是J快速路0公里起点的里程牌上,0变成4。就是说J快速路的起点西延了4公里……好奇心驱使我驾车到J快速路H出口察看里程牌,果然原先的12公里变成了16公里。”
Z的发现引起了央视主持人C的联想:“这几天正查(高速公路)多收费的时候突然改,让人浮想联翩啊!”C按照每公里0.6元收费标准计算了一下,修改成16公里后收费应是9.6元,“收十元就合理多了”。
为何多出4公里?面对媒体的追访有关方面语焉不详,而微博、论坛上指责公路管理公司为使收费合理化“弄虚作假”的声音已是山雨欲来。
同样偶然的微博爆料发生在Q市。2011年6月30日,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W跨海大桥建成通车。随后有网友在桥上走了100米后发现,跨海大桥上匝道附近多处螺丝松动。这个被称为“有图有真相”的微博发布后,投资方S高速集团立即做出了回应和解释。
遭遇质疑的不仅是桥和路。2011年6月23日B市的一场大雨令微博上热闹了好几天,对市政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各种嘲讽和揶揄铺天盖地;在N区,一条5年前的视频则将某知名奶制品企业推到风口浪尖;而A市为修建地铁欲砍掉有着百年历史的梧桐,甚至引来中国台湾国民党中常委Y在微博上的关注;H县政府网站发布官员视察的“悬浮照”后不得不公开道歉;L机场一句“让领导先飞”引发网民对官僚主义无所不在的不满和集体讨伐;U红十字会因天价餐发票遭遇通报批评;某安监局长P被证实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已被撤职调查。这一切,都源自于他在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的一个微笑,引起了公众的愤怒,继而引发了媒体对P“戴表”图片的网络搜索……微博时代,这是否提示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熟悉的那些“过往”?
法国思想家狄德罗曾有言:质疑是迈向哲理的第一步。所以,尽管发端于微博的质疑声可能有些只是误解,但接受公众的监督是一个现代企业或政府机构管理者的天职,回应公众的疑问更是它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强势一方做事时不得不考虑民众的反应,微博所推动的,其实正是整个社会的生态平衡。
这是一个逐渐走向宽容和平等的时代,任何用旧有思维看待今日世界的行为,都可能要遭遇现实的无情嘲笑。只不过,微博碰巧承担了这样的平台和工具角色,监督名人,监督社会管理者,也监督每一个平凡的你我。它就像一面多棱镜,映衬着当今社会的光怪陆离,同时也对管理者如何尊重民意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华社撰文指出微博打开了官民沟通的新局面,中国共产党正在将“群众路线”这个“传家宝”运用于虚拟世界。那么,虚拟世界的群众路线如何保障?某党建教研部D的答案是:关键还在于使群众路线落到实处,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利益。某学院K教授说得同样直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媒体都应该是监督权力、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公民获取信息渠道更加多元化,发言权和话语权也随即增强增多,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利用媒体曝光和网络舆论促使政府及时出面解决问题。我们从现实也看到,在近年来的许多公共事件中,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表现可圈可点。通过媒体的调查曝光和网络围观,不少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正义得以伸张。正因为此,出现了“媒治”的提法。
所谓“媒治”,就是通过媒体来管理社会,或者是人们期望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社会问题。通过媒体,黑幕被揭开,真相被呈现;通过媒体,引导舆论施压来推倒邪恶,实践正义。人们期待理想的媒体出现,犹如期待正义的守护神。
民众对媒体之望,可谓厚矣,媒体自担之任,可谓重矣,但媒体的职能和属性决定了它决不是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它不应该,也不能代替正常的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
首先,媒体关注的对象极其有限。偌大的中国,能够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媒体数量也有限,只有最具新闻属性的事件才会引起轰动。
另外,不少媒体对报道对象的选取,往往不是全面地反映现实,而是依据新闻价值标准来选择,这就容易将复杂专业的事件做简单化、标签化的处理。这也决定了媒体很难有效介入一些复杂专业的问题。现代社会的事务高度细分,很多事情并不适合拿到大众面前进行大民主式的审判。在法治体系尚待健全之际,如果媒体越俎代庖,轻则摆乌龙、闹笑话,重则变成“多数的暴政”。
还有,媒体揭露的很多公共事件的解决,最终靠的还是舆论推动的行政力量的介入。媒体也很难长时间追踪和聚焦某一个事件,解决问题,最终还是只能靠正常程序。“媒治”往往只是推动了当事者的危机公关,他们只要让事件拖上一段,舆论的视线一转移,一切又可能回到他们的掌控之中。最重要的监督始终是常态监督,同级制衡,公正司法,这些,都不是媒体所能替代的。“媒治”所能带来的,只是“有限”公平,而非普遍正义。
传媒的基本职能是监测社会环境,即及时向公众报告社会的变动,整理和提供社会运作的信息。媒体监督不是要越俎代庖,取公权力而代之,最终的目标,是要通过舆论的力量来促使权力部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更完善有效的制度。
“媒治”不可能承受全部社会正义之重。现代社会有着细化的分工,各个不同的领域必须有自己的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机制。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现代社会应该是由无数个沙丘,而不是由无数个沙子组成的。如果只是靠媒体曝光来规范,那必然走向一个过于扁平化的社会。发展到极端,就会和运动式治理、广场政治没什么分别了。
4.人类历史上从没有像今天这样,电子介质激活了人与人之间的弱联系,凭借信息技术,一个人可以延伸到所有的人。这种媒体形式曾被称为“自媒体”(We Media),也有叫“新媒体”的,现在争议最少的叫法是“社会化媒体”(Social Media)。而我们习惯所说的传统媒体,在西方又称为“工业化媒体”。
2011年7月,M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主题为:自媒体时代的公民社会责任。
评议会指出,近两年来,随着微博、SNS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全面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每个网民都能够轻易的通过基于“关注”与“被关注”的用户关系,完成信息的获取、生产、分享和传播。在网民整体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现状下,信息发布门槛的降低、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一方面极大的丰富了互联网的信息量,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各种现实需求,同时另一方面也使虚假信息混杂其中难以辨别,混淆了人们的视线,甚至引发了大众的群体性恐慌,严重的误导了大众,干扰了正常网络信息传播秩序,降低了网络媒体公信力,破坏了互联网行业整体形象。
评议会指出,面对自媒体时代虚假信息横行,M网络媒体积极应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新浪微博为抑制谣言的传播成立了微博辟谣小组,24小时不间断工作,负责微博中谣言的发现、甄别和处理;推出了“不实信息曝光专区”,专门曝光虚假信息;许多网民也加入到辟谣的行列,“辟谣联盟”设在新浪的账户就是由资深网民自发组建而成,在成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已经发布辟谣微博115条。网易、搜狐、凤凰网、人人网、开心网、和讯、搜房网、移动微博等网站通过在网站显著位置设置举报入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招聘网站自律专员等方式,发动网民参与清理虚假信息。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微博本身传播特性,网站防范虚假信息手段能力不足,网民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虚假信息仍然存在。
5.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如何建立合理而有效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成为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作为亚洲最成功的政体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新加坡进行了颇具成效的探索,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极具特色的“疏堵兼顾”的互联网监管体制:一方面,通过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对互联网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通过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调整、疏导互联网监管的力度,既保证公众表达自由的权利,也保障了新加坡在电子商务、新媒体等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新加坡通过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有效堵截了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早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新加坡就通过立法实现了对书报、广播、影视等传统媒体的严格监管,从而降低了社会成本风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这种严格监管的模式被顺理成章地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中。现阶段,新加坡并未制定独立的《新闻法》来监管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而是将有关互联网监管的条文植入到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宏观层面的《刑法》、《内部安全法》、《煽动法》以及具体操作层面的《广播法》、《网络行为法》、《不良出版物法》、《滥用计算机法》等。与制定单一的法律法规来监管互联网相比,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在涵盖与互联网有关的绝大多数行为的前提下实现对互联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
在建立全面并且严格的法律制度,实现对互联网有效监管的同时,新加坡政府也意识到互联网监管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矛盾以及监管对发展信息环境建设、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新媒体产业的消极影响。所以,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政府通过道德宣传等柔性政策对互联网监管的力度进行调整、疏导。
新加坡成立了由电信业、网络服务机构、普通民众代表组成的非官方“新媒体咨询理事会”,其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新媒体对既有相关法规的挑战、将民间关于网络监管的意见反馈给政府、并向政府提供处理的建议。政府充分尊重理事会的工作成果,并将之纳入到制定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考量中,从而调和了互联网监管带来的矛盾。
在对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时,检查署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进入家庭信息的审查要严于对进入公司企业信息的审查;针对青年人的信息利用严于对成年人的信息利用;对公共消费信息的检查严于对个人消费信息的检查;对仅用于艺术、教育等资料的检查则较为宽松。通过这种方式,既提高了互联网监管的效率,也降低了互联网监管对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
政府通过道德宣传向公众宣传“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共同价值观;通过向公众介绍历史上曾发生过的由于媒体宣传不当而引发的大规模冲突,使公众理解政府在均衡公共道德价值观与表达自由权利之间的价值取向,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公众对互联网监管的抵触情绪,提高了互联网监管的实际效果。
6.微博盛行的今天,如果媒体高度关注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恰好该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因素,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又容易被“头脑发热的编辑和评论员”所误解或错误表述,以至媒体的关注会不恰当地挑动公众情绪或造成社会对法院的误解,法官怎么办?
2007年,英国曾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虐婴致死案(英国国内将其称为Baby P案)。惨案的受害者男婴皮特死时只有17个月大。验尸报告显示,皮特身上伤痕累累,7根肋骨断裂,脊椎被折断,腹内还有一颗被打落的牙齿……这些都证明他生前曾遭到长期虐待。
英国媒体对这起“残暴”和“令人极端愤怒”的案件十分关注,密集的报道使皮特之死在英国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所有与皮特死亡有关的人都被置身于舆论风暴之中。2008年12月1日,迫于媒体压力,中小学与家庭大臣埃德•鲍尔斯发布声明,直接任命了新的哈林盖区儿童及青少年服务部主任,并宣称哈林盖区政府应当“立即”考虑其与原主任苏史密斯的雇佣关系,他个人在此问题上的观点是,“莎伦•苏史密斯女士不该被付清报酬或得到任何解雇补偿”。
2009年1月,苏史密斯向惩戒委员会提起的内部上诉也被驳回。苏史密斯继续寻求法律救济。2009年5月6日,她向劳工审裁处提出了要求哈林盖区政府支付工资及补偿的诉讼,又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申请司法复核。她认为,埃德•鲍尔斯直接任命新主任的决定和关于她不该得到报酬和补偿的意见,受到了《太阳报》请愿活动的影响,是“程序不当”的“非法”决定。哈林盖地区政府的解雇决定受到了大臣的影响,同样是“程序不公”的“非法”行为。
上诉法院认为大臣的任命决定和哈林盖区政府的解雇决定是“非法和无效的”。莫里斯•凯法官说:“苏史密斯已经成为了公众(因皮特死亡而产生的)愤怒的牺牲品……即使她在工作上有缺点,也不该被非法不公地解雇,成为替罪羊”。
最高院的裁决后,媒体有关苏史密斯是否应为小皮特的死承担责任的讨论逐渐减少,公共讨论回到了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的问题上。
苏史密斯案件结束了。虽然福克斯特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但他在舆论压力之下,处理敏感案件所采用的方式得到了法律人士和媒体的认可——他在判词中专辟段落,明确回应了媒体。福克斯特法官详细说明了媒体关注的哪些问题与法律无关,也并不会在他的判决中得到解决,并且明确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只是讨论哈林盖政府的解雇决定和大臣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英国法官知道,受媒体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常常会引起争议甚至招致批评,但与其完全对公众的关注置之不理,或在判决作出后,在被批评后再去诉苦喊冤,不如直接在判决中告诉媒体和公众,你的关注和我的判决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作答要求
一、请认真阅读“给定资料5”,概括新加坡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15分)
要求:全面、准确、简明。不超过300字。
二、“中国式过马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全局的角度,请根据“给定资料1”,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0分)
要求:条理清楚,所提措施具体,有针对性,不超过300字。
三、为抵制虚假信息,请根据“给定资料4”,以M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的名义,给向网络媒体拟写一份倡议书。(25分)
要求:
(1)内容具体,针对性强;
(2)通俗易懂,表达简明;
(3)不超过500字。
四、“给定资料2”写道:“微博打开了官民沟通的新局面,中国共产党正在将“群众路线”这个“传家宝”运用于虚拟世界。”请参考“给定资料”,以“群众路线与虚拟世界”为主题,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有思想性;
(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内容充实,语言畅达;
【2014省考交流QQ群27735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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