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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2-04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国家税务总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72824时前,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具体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gwy2017@chinatax.gov.cn

2.标题统一按XXX确认参加面试,用人司局:XXX,职位代码XXX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0172824时前发送扫描件至gwy2017@chinatax.gov.cn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邮寄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201728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调配处(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07,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须在备注栏注明培养方式)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上述邮寄材料招录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现场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72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的地点为: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信访接待室。

五、面试

(一)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17225上午900开始,考生入围封闭管理的时间为上午830。请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面试地点报到,截至当天上午830未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地点

面试地点在现场资格复审时另行通知。

(三)成绩发布

面试结束第二天,招录机关通过网络填报考生成绩,考生可在两天后上网查询本人成绩。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的职位,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

体检于2017227进行,请于当天上午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地点集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税务总局承担。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3417207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

1.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3. 同意报考证明(样式)

4. 待业证明(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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