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将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并在湘潭市和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为确保这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1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自2015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探索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主要原则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统筹管理笔试和面试的具体工作;市州教育行政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考试对象。凡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在湖南省境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考试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二)考试科目
笔试和面试科目均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执行。
笔试科目见下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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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教师资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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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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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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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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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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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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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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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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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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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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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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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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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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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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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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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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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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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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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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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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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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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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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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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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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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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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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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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对应教育部课程标准中相应层次学校课程。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总体部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暂定在面试环节进行。
面试科目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八科。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
(三)考试方式
1.笔试。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实施。每个考评组不少于3名考官。
(四)考试成绩
教育部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面试成绩不予复核。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考试组织实施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在每年12月举行。笔试、面试均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时间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笔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考场编排,考试收费,试卷的申报、发放、回收、保密保管,笔试的组织实施,笔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笔试成绩,发放笔试成绩单,笔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开展考务人员的考务工作培训,笔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的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面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面试流程设置,考试收费,试卷发放、回收、保密保管,面试评分标准制定,面试的组织实施,直接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工作,面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面试成绩,发放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面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面试考官的培训与管理,面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考试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负责指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作为考试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做好考点设置上报备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负责报名信息审核和确认,准考证打印与发放,考场安排,考试收费与上缴,试卷申报、运送、保密保管,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违规处理,考点检查与监督,监考教师与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派,面试考官的遴选与推荐,面试的组织和实施,考试设备和器材的配备、调试与运行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公安、保密、电力、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做好考试的电力供应、试卷保密、考试环境的治理和保障工作。
七、新老考试过渡办法与有关政策调整
(一)2015年3月,我省组织进行了最后一次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之后我省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2015年11月,我省将进行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湖南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双科或单科合格证的使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双科或单科合格证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的,仍需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从2016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三)从2016年起,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需要参加原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五)从2016年起,我省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八、考试收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款专用。
九、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
(二)严明纪律要求
严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建立保障机制
建立改革工作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由我省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第十六条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面试成绩不予复核。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湖南省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在每年12月举行。
第二十条 笔试或面试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om)进行报名后,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携带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报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工作中,每个面试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笔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考场编排,考试收费,试卷的申报、发放、回收、保密保管,笔试的组织实施,笔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笔试成绩,发放笔试成绩单,笔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开展考务人员的考务工作培训,笔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的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面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面试流程设置,考试收费,试卷发放、回收、保密保管,面试评分标准制定,面试的组织实施,直接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工作,面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面试成绩,发放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面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面试考官的培训与管理,面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考试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负责指定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作为考试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做好考点设置上报备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负责报名信息审核和确认,准考证打印与发放,考场安排,考试收费与上缴,试卷申报、运送、保密保管,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违规处理,考点检查与监督,监考教师与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派,面试考官的遴选与推荐,面试的组织与实施,考试设备和器材的配备、调试与运行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公安、保密、电力、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做好考试的电力供应、试卷保密、考试环境的治理和保障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七章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使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的,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从2016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2016年起,我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需要参加原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第三十三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从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省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对定期注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二)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对定期注册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与统计分析;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三)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工作程序,分别做好组织申请、材料审核、初审、复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四、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 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 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 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 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六、注册程序
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下半年进行,在12月31日前结束。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一)个人网上申请
9月1日—15日,教师本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4)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集体办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9月16日—30日,申请人按有关材料要求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学校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学校人事<师资>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10月8日—31日,所在学校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在湘单位,省、市级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四)初审
10月8日—10月30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应当将注册结论建议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五)复核
11月1日—11月15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六)终审
11月16日—12月15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并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七)12月16日—12月31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注册结论,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同时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申请人。
七、相关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八、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附: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附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 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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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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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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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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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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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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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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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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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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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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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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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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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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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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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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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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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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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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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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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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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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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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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学校
(单位)
意 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注册机构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1. 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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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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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注册机构
意 见
|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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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2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2
|
工作单位:
|
3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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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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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社会
公 益
事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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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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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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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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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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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犯罪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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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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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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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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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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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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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单位
(全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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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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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第1-2栏由申请人填写;第3—10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其中第7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本表必须据实填写,填写字迹应当端正、规范。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
在湖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且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二)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在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一)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将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央在湘单位,省、市州有关单位直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三)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初次聘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意见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注册结论,对准予注册者的资格证书盖章,标注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并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建立定期注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附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 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出生日期
|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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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种 类
|
|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
|
发证机关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
教师职务
(职称)
|
|
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
|
现任教学段
|
|
现任教学科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
电子信箱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学校(单位)
意 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注册机构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1. 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注册机构
意 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
|
|
|
|
|
|
|
|
|
|
|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2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2
|
工作单位:
|
3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
|
4
|
热心社会公益
事业情况
|
|
5
|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
6
|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
7
|
有无犯罪
记 录
|
|
8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9
|
考核结论
|
|
10
|
考核单位
(全 称)
|
|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
|
|
|
|
说明:1.表中第1-2栏由申请人填写;第3—10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其中第7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本表必须据实填写,填写字迹应当端正、规范。